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欧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原告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某某、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欧某某、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20元,减半收取13160元,由原告某某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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