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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诉上列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孙**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冯*因急需资金,陆续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整,并于2014年5月22日向原告书立5万元的总借条一张。后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由于被告孙*与被告冯*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当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且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冯**作答辩。

被告孙*休庭后提交书面意见辩称,1.我虽与冯**夫妻关系,但对原告借款的事不清楚,并且冯*也未将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我家目前还欠信用社的贷款等债务未还,房子是租赁的),家庭靠我经营出租车为生养育两个儿子。2.冯*离家,联系不上他,所以借款一事我不能确定真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冯*因急需资金,曾在原告处借款。2014年5月22日,被告冯*向原告书立5万元的总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戴*现金伍万元正,此据。借款人冯*。注:于2014年5月22日前的所有借据全部做费,以现在借据为准。后经原告多次二被告催收,二被告未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书证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14年5月22日,被告冯*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有借条为据,其借款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孙*与冯*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所以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原告主张支付借款利息,因借据中未约定支付利息和还款日期,本院将原告起诉之日视为原告主张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冯*、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代*借款5万元,并从2015年6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冯*、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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