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邱**与被告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邱**自愿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马阿**运输毒品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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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成都站**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