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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任正会、永诚财**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介诉被告任**、永诚财**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沈*介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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