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介诉被告任**、永诚财**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沈*介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欧**与成都站**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与成都站**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卿**与成都站**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成都站**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成都站**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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