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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四川剑**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蔡**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剑**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德*一终字第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蔡**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法院应当受理,二审认为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适用法律不当。蔡**于1984年3月到被申请人单位四川剑**限责任公司工作,2013年11月退休。被申请人只为再审申请人办理了三年的社会保险手续并足额缴费,因为缴费年限不足,无法领取社会保险金。2013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认定为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提起诉讼后,一、二审法院认定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同时,被申请人提供的为申请人办理的社会保险并非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办理,是假保险合同,属程序违法。(二)二审裁定遗漏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认真调查审理,二审法院遗漏了蔡**的该诉讼请求,要求撤销二审裁定,改判被申请人限期为再审申请人补足2010年5月前的一切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如果不能为再审申请人补办社会保险,必须依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每月发放l440元直到申请人终老。因此,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范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四川剑**限责任公司已经为蔡**办理了2010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对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人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再审申请人认为属于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二审裁定是否遗漏诉讼请求问题。一、二审法院审查事实基础上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并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蔡**提出被申请人为再审申请人办理的社会保险合同并非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办理,是假保险合同,属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绵竹市企业职工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称该问题属绵竹市企业职工保险事业管理局2015年5月在办理绵竹**集团为合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因该局计算机正处于新老系统迁移过程中,将缴费单位绵竹**集团误填为绵竹市**限公司所致。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审遗漏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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