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成都站**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高丰收与被告成都站**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高丰收自愿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高丰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高丰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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