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昊**限公司与被告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昊**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昊**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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