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柯向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