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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遂宁**民法院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一案,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船山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代理检察员苏钰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吴**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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