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四川金**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动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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