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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易**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易**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易**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1元,减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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