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四川省**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宾戎**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筠连县**限公司、四川省东宇**连县分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297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