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嗨诉被告盐边县**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嗨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嗨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6.54元,由原告田*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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