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佘**与被告攀枝花**责任公司、攀枝花**限公司、张**、第三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佘**与被告攀枝花**责任公司、攀枝花**限公司、张**、第三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佘**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佘**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曾**、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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