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自**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文县周家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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