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旺**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立电**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00元,减半收取1240.00元,由原告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