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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四**矿建设第六工程处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四川煤矿建设第六工程处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交纳9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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