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砼**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限公司、广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德阳砼**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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