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王**、陈**、中国平安财**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8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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