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赵**、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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