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雄**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江县**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以案件事实尚需调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镇雄**限责任公司以案件事实尚需调查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雄**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9元,减半收取9629.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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