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泸州市**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泸州市**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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