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泸州市**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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