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彭*甲四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配合申请执行人将房屋产权变更为:李某某占有76.25%的使用权份额;彭**、彭**、彭**、彭**、彭**分别占有4.75%的使用权份额。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本院依法向犍为县房地产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犍为县房地产管理所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已经办理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内容已经强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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