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山**力公司送变电工程公司、原审被告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2014)芒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提出的撤诉申请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