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决定收取50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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