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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万**、兰**、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军诉被告万**、兰**、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军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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