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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诉被告王**、自贡市**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王**、自贡市**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6年3月14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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