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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利国与遂宁市金安**分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利国诉被告遂宁市金**潼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全利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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