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汉沪**限公司与绵竹**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沪鑫**限公司诉被告绵竹**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汉沪鑫**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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