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有限公司诉贵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汉**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241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深圳市**份有限公司与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第三人向本淑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深圳市**份有限公司与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第三人徐**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汉沪**限公司与绵竹**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四川三和恒生建**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苟中国诉蔡*、袁**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苟中国诉蔡*、袁**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与攀枝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限公司与攀枝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