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汉**有限公司与贵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有限公司诉贵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汉**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241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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