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苟中国与蔡*、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袁**所有的现代挖掘机一台,型号P225X-7(P225CC-7)予以查封。原告苟中国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袁**所有的现代挖掘机一台,型号P225X-7(P225CC-7)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蔡*、袁**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损毁、抵押、赠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擦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