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苟中国与蔡*、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袁**所有的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星光东路400号格兰玺城5栋1单元5层501号建筑面积132.0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原告苟中国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袁**所有的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星光东路400号格兰玺城5栋1单元5层501号建筑面积132.0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赠与、抵押、毁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