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四川省邛崃市人和酒厂、四川省**限公司、黄**、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邹**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人和酒厂、四川省**限公司、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成都**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立案受理执行,于2015年3月19日指定我院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正在另案处置过程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邹**尚未受偿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予以确认。待被执行人的资产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邹**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并参与分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成都**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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