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韦**诉赤水**医院、赤**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00.00元,由原告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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