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泰华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