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彭*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彭*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李**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彭吉、被告(反诉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彭*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李**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原告(反诉被告)彭*负担;反诉费163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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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