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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