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限公司诉被告攀枝**有限公司、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攀枝花**限公司应支付给攀枝**有限公司的款项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间未经本院许可,被冻结款项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