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高县检诉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高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身为高县四烈乡黄家嘴煤矿(以下称黄家嘴煤矿)矿长,明知煤矿存在简易木支护、单风机通风、单电源供电等隐患,在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的情况下,仍安排工人在该矿+450m回风上山巷开展维护作业。2014年7月9日17时许,该区域发生顶板垮塌事故,造成付*甲、付*乙死亡。经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南分局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其中矿长陈某某在矿井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继续组织作业,应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同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指控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事故地点可以采用木支护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积极施救、赔偿,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并已受行政处罚,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原系黄**煤矿矿长,负责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2014年6月下旬,该矿在隐患排查中发现“+450m回风上山巷”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人陈某某安排技术负责人李**编制了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陈某某明知煤矿存在单风机通风、单电源供电等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从7月1日起组织工人进行培训,同月4日起,安排早、中两班工人对“+450m回风上山巷”开展维护作业。同月9日17时许,该区域发生顶板垮塌事故,造成正在作业的工人付*甲、付*乙被冒落的顶板煤矸石掩埋致口鼻腔闭塞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施救工作。经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南监察分局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被冒落的顶板煤矸石掩埋导致,间接原因是矿井违规实施建设施工、矿长违规指挥、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煤矿对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够。被告人陈某某应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案发后,黄**煤矿赔偿付*甲和付*乙家属共计175万元。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来源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证实黄家嘴煤矿“7.9”顶板事故经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南监察分局调查后于2014年8月5日移送高县公安局,同月21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高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10日决定立案侦查。

(二)书证

1、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复印件,证实陈某某持有四**监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事故发生时,其证件在有效期内。

2、户籍证明,证实陈某某年龄等身份情况。

3、高县四烈乡黄家嘴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证实矿长对全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防止重大事故、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组织实施负全面责任,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4、黄家嘴煤矿编制的《+450水平上冲巷回风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和《自查隐患整改方案》,证实黄家嘴煤矿技术负责人李*丁于2014年6月编制的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和自查隐患整改方案。无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的记录。

5、现场勘察报告、鉴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证实2014年7月9日17时许,黄家嘴煤矿“+450m回风上山巷”维修作业点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矿工付*乙、付*甲被冒落的顶板煤矸石掩埋;该事故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被冒落的顶板煤矸石掩埋导致口鼻腔闭塞窒息死亡,间接原因是矿井违规实施建设施工、矿长违规指挥、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煤矿对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够。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证实黄家嘴煤矿作为建设矿井,截止事故发生时,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应当建成双风机通风,双电源供电,并且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回采巷道严禁使用木支护。

7、收条、领条,证实黄家嘴煤矿分别赔偿付*甲家属80万元,赔偿付*乙家属95万元。

8、李**、李**、刘某某等25名施救矿工证明,证实黄家嘴煤矿“7.9”顶板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积极组织施救工作。

(三)证人证言

1、证人付*丙证言,证实其是四烈**煤矿矿工,7月4日开始对出事的回风巷进行维护,上中班,从下午2点过到10点过。9日出事,付*甲和付*乙死亡。证人李**亦证实上述事实。

2、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其任四烈**煤矿安全员。2014年7月1日,煤矿安排两个班对事故发生巷道进行维修,培训了3天。4日开始进行维修作业。其上的中班,有带班矿长、瓦检员、安全员、4名工人去维护+450m西翼回风上山巷,主要工作是清理浮煤、矸石,对损坏了的支护进行更换。9日中班下井人员中,其与付**、李**、付*乙、付*甲在一个班作业,后发生事故,造成付*甲、付*乙死亡。事故地点使用的是木支护。

3、证人李*甲证言,证实其任四烈**煤矿安全员。事发当日其上的早班,工作地点是在+450m回风上山巷搞维修,维修作业点使用的是木支护,事故发生,致付*乙、付*甲死亡。

4、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其任黄**煤矿副矿长。2014年7月9日是其带的班,其安排安全员周某某带着付*甲和付*乙搞巷道维护。下午l7时30分左右,周某某说+450回风巷作业点发生冒顶了,其立刻赶到事故地点,周某某说付*甲和付*乙在垮塌巷的后面,巷道已经堵塞。其就组织工人进行清沙作业,后来陈某某、胡某某又带着工人来进行清沙作业。事故前召开了班前会,作了记录,有罗某某、周某某、付*甲、付*乙、李**、付*丙等人参加,其强调了注意安全,进行敲梆问顶操作。

5、证人李*丁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6月5日到黄家嘴煤矿任技术负责人。6月中旬煤矿自查发现450西翼厢木有断裂,有浮煤,其与陈某某商量维修西翼,由其编制了安全技术措施,向业主廖某某汇报取得同意。安全技术措施和自查隐患整改方案都上报了县安监局。7月9日作业中突然遇上断层,发生顶板垮塌事故,工人付*乙、付*甲死亡。事故巷道是其去以前就存在,采用木支护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6、证人廖某某证言,证实其系黄家嘴煤矿业主。其主要负责筹措资金,矿长陈某某负责全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全矿安全和人员管理。煤矿是技改矿井,其资金紧,安全投入不够,工人安全意识差。事故发生后,赔偿了两名死者家属损失。

(四)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3年9月20日到黄**煤矿任矿长,负责煤矿全面日常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资金等方面是廖某某负责。该矿属建设矿井。+450m西翼回风巷在扩建工程设计中是没有的,该区域在其到矿前已形成,维修前为木支护,使用栅栏临时封闭。2014年6月底发现安全隐患,李某丁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并说向县安监局备了案。7月1日组织工人出渣,4日清理+450m回风上山巷,9日下午维修中发生了事故,致两名矿工死亡。事发后矿方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煤矿只安装了一台15KW的主要通风机,双回路电源尚未搭电,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只有风机双电源切换开关,未实现三专供电。煤矿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安全人员临场处理经验不足致事故发生。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高县四烈乡黄家嘴煤矿矿长期间,负责煤矿全面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忽视安全生产,明知该矿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仍安排工人下井进行维护作业,从而造成2名工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且积极配合调查,矿方主动赔偿2名被害人亲属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解、辩护意见中正确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