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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坝火锅店与南充**海陆空冷冻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充市顺庆区坝坝火锅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汪*和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南充市顺庆区坝坝火锅店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南充市顺庆区海陆空冷冻食品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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