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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有限公司与罗*、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司)因与被申请人罗*、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银**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认定银**司2011年9月17日以后系逾期交房错误。银**司将《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交房五证备齐后,在报纸上公告2011年9月17日交房,因此银**司的违约时间应计算至2011年9月16日止。在交房公告发出后,业主在未收房的情况下提出了若干整改事项,银**司安排工程人员进行了整改(如墙壁破裂、渗水、厨卫间防水层起泡、未按照约定安装中央空调系统、中央除尘系统及厨房净水系统等),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告知业主。但是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不论整改时间、结果如何,均不影响双方及时办理交接房手续。因此本案交房时间应为交房条件已成就的2011年9月17日。(二)二审判决银**司承担2011年9月17日以后的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错误。银**司未依照《银诚归墅装饰材料和设备清单(住宅)》标准完成两、三个中小项目,但是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业主有权要求银**司据实赔偿差价,但不能认定公告交房之日以后逾期交房。银**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银**司逾期交房截止时间。(一)银**司虽在报纸上公告于2011年9月17日交房,但如再审申请书陈述的拟交房屋存在墙壁破裂、渗水、厨卫间防水层起泡,未按照约定安装中央空调系统、中央除尘系统及厨房净水系统等问题,显然与《银诚归墅装饰材料和设备清单(住宅)》约定不符,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第7款、第六条第1款的约定,银**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银诚归墅装饰材料和设备清单(住宅)》中的约定时,业主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二)对拟交房屋不符合《银诚归墅装饰材料和设备清单(住宅)》约定标准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有不同的约定,应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即业主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因此二审判决认定2011年9月17日以后系逾期交房并无不当。

综上,银**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四川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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