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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