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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贵诉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ps1诉被告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7月23日以双方系邻里,愿意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390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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