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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四川林**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四川林**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而原告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原告撤回起诉,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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