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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四川华**责任公司、曾茂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四川华**责任公司、曾茂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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