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仁寿县**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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