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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