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沙坪坝区涵水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沙坪坝区涵水餐厅的经营场所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6号“煌**中心新纪元购物广场”LGA层07号商铺,注册登记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我院辖区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沙坪坝区涵水餐厅的经营场所及注册登记地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合同履行地亦不在长寿区,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