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省民政厅因刘*宗诉该厅行政批准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行初字第2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民政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省民政厅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申请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民政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民政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