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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因刘*宗诉该厅行政批准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省民政厅因刘*宗诉该厅行政批准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行初字第2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民政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省民政厅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申请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民政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民政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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