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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陈**、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付**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长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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