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陈**、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付**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长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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